
东帝汶拥有承认男女平等的法律。宪法禁止性别歧视,家庭暴力属于公诉犯罪,且该国已承担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承诺。然而,法律规定与许多妇女每天的现实生活之间,依然存在深刻的差距。
这种差距迫使我们面对一个令人不安的现实:通过法律是必不可少的,但并不足够。一项规范可以存在,在法律上有效,并代表重要的进步,但其本身并不能在社会中产生有效的改变。只有当妇女能够行使权利、获得司法救济、参与决策并在没有暴力的情况下生活时,宪法中写下的平等才成为现实。
自2002年恢复独立以来,东帝汶在性别平等问题上建立了重要的法律框架。宪法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了法律面前的平等以及男女在家庭、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各个领域的平等。
针对家庭暴力的第7/2010号法律是另一个决定性步骤。通过将家庭暴力归类为公诉犯罪,法律承认了这个问题不能仅仅作为家庭的私事来处理。检察院可以在不依赖受害者提出控告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并为负责执行法律的专业人员规定了保护和培训措施。
东帝汶还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在政治层面,选举法规定了国民议会候选人名单中妇女的最低配额。所有这些都表明,该国在法律上并没有忽视性别不平等。
当我们从法律转向现实时,问题就开始了。
根据促成本文的研究中引用的联合国妇女署的一份报告,约59%的15至49岁东帝汶妇女声称一生中至少遭受过一次亲密伴侣实施的肢体或性暴力。如此高比例的现象不能仅仅被视为个人或家庭问题。它揭示了在预防暴力、保护受害者以及改变允许这种暴力持续存在的权力关系方面,存在集体和制度性的失败。
将暴力定为犯罪是必要的,但法律中存在犯罪定义并不能保证受害者能够到达警局、安全地报案、获得保护或看到施暴者被追究责任。在农村地区,法院距离遥远、警务服务有限以及专业人员和资源的匮乏,使得获得司法救济尤为困难。对于许多人来说,无法行使的权利仅仅是一个承诺。
在政治参与方面,形式上的进步与实质上的平等之间也存在差异。配额制增加了妇女在选举名单和议会中的存在,但在公共行政、司法系统和其他决策机构的中高层,她们仍然代表性不足。
重要的是不要将数字代表与实际的权力分享混为一谈。将妇女列入选举名单是一种进步,但平等要求她们能够影响决策、担任领导职务并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否则,配额得到了满足,但权力的分配并没有真正改变。
制度上的局限只能解释问题的一部分。不平等也受到根深蒂固的社会和文化规范的支撑。在许多社区,国家法律与对日常生活有直接影响的传统习俗和机制并存。这种共存可以帮助解决冲突并维护社区凝聚力,但也可能与宪法承认的权利相抵触。
关于传统习俗(包括巴尔拉克)的讨论必须严谨进行。不应将所有传统都视为必然具有压迫性,也不应将文化作为不平等的自动辩解理由。关键问题在于,在何种情况下某些习俗强化了限制妇女自主权的权力关系,或者助长了男方家庭获得了对她们权利的观念。当这种情况发生时,需要从人的尊严和宪法权利的角度来讨论传统。
这种转变不能仅仅通过颁布新法律从帝力强加于人。它需要与社区领导层、传统权威、妇女组织、教会、学校和家庭进行对话。如果法律规范不为人所知,或者被视为脱离当地社会组织形式的外部规则,其效力将微乎其微。
如果受害者在经济上依赖施暴者,害怕失去孩子,没有安全的地方可去,或者认为社区会让她对家庭的破裂负责,那么要求受害者举报暴力也是不现实的。提出控告的形式自由并不能消除这些障碍。实质平等要求具备具体条件,使妇女能够在不危及自身生存的情况下采取行动。
因此,应对措施不应仅限于通过更多立法。东帝汶需要确保资源以执行其已拥有的法律。这意味着要加强司法和警察的属地存在,建立和维护保护与收容服务,培训法官、律师、警察、卫生专业人员和地方领导层,并确保提供易于获取的法律信息,包括使用不同社区能理解的语言。
同样有必要投资于妇女的经济自主权和教育。一个了解自身权利、拥有自己收入并拥有支持网络的妇女,在抵制暴力、参与公共生活和决定自己未来方面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没有这些条件,法律面前的平等将继续与家庭、工作和机构内部的深刻不平等并存。
国家还必须透明地评估所采取政策的结果。仅仅宣布计划、开展活动或通过没有适当预算的项目是不够的。需要知道有多少受害者获得了保护,案件耗时多久,首都以外存在哪些服务,有多少妇女担任决策职务,以及还有哪些障碍尚未解决。没有数据和问责制,实施工作很容易变成一纸意向声明。
东帝汶通过的法律构成了必须维护的成就。仅仅因为不平等持续存在就断言它们毫无用处是错误的。法律可以保护、教育、设定界限并为社会变革开辟道路。但其力量取决于执行它的机构、支撑它的资源以及人们了解和主张它的能力。
东帝汶面临的挑战已不再仅仅是法律上承认男女平等。这种承认已经存在。真正的挑战是让平等走出宪法的书页,进入家庭、社区、法院、工作场所和权力空间。
只要妇女在法律上拥有权利,但在现实中却找不到保护,平等就将继续是不完整的。立法是第一步。遵守法律并改变助长不平等的条件,是现在最困难的任务——也是最紧迫的任务。
报道结论 / 摘要
东帝汶拥有承认男女平等的法律,宪法禁止性别歧视并将家庭暴力定为公诉犯罪。然而法律规定与许多妇女的现实生活之间仍存在深刻差距,约59%的15至49岁妇女曾遭受亲密伴侣暴力。
译文只作信息辅助;政策、金额、资格与时间请以原文和官方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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