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帝力, STLTIMORLESTE.com – 检察院在持械犯罪指控中,要求合议庭判处两名首字母为JB和JdS的被告3年监禁,因为他们对首字母为AdSC的受害者实施了犯罪。
在庭审中,检察官声明,被告的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由于被告的行为,受害者失去了双手。
因此,检察院没有疑问,坚持现有指控,要求合议庭判处两名被告实际3年监禁。
而辩护方则请求法院审理所有陈述,以便对两名被告适用公正的司法。
听取指控后,法院休庭改日再开庭,进入判决阶段。
有迹象表明,2020年3月28日,受害者和同事TG在家中,被告突然出现在受害者屋外,大喊“现在我们要砸烂并烧掉这房子”,受害者走出屋外对被告JB说:“你们为什么要来砸烂并烧掉这房子?这房子有什么错?”但被告继续说要砸烂烧掉这房子。
受害者告诉被告,如果喝醉了就回去睡觉吧。但被告JB立即打了受害者(没打中)。随后证人TG也告诉被告,如果喝醉了就去睡觉,但被告JB打了证人的左肋骨部位。
尽管如此,证人继续告诉被告去睡觉,但被告突然袭击证人,进行身体攻击,拳打脚踢致证人倒地。受害者试图去救,但未能成功,因为被告JdS拿着一种叫“maubeka”的砍刀,被告JB和嫌疑人M都拿着匕首。
受害者随即逃跑,但被告JdS追上去刺向受害者额头,然而受害者躲开了刀,刀砍在了左手掌上,手掌当场断开。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大喊叫他的叔叔,被告才逃离现场。
被告JdS和JB的行为导致受害者双手受伤,被送往圭多·瓦拉达雷斯国家医院接受治疗,缝了7针,并住院一晚。
被告JdS和JB自由、故意且有意识地实施了这些事实,用刀刺伤受害者AdS的双手。
被告共同合力对受害者及其同事TG进行攻击,造成其疼痛、伤病及挫伤区域。
所有被告都知道,携带或持有利器伤害他人是法律禁止的,属于持械犯罪,因此该行为应受刑事处罚。
因此,被告作为事实上的主犯,实施了并构成持械犯罪及简单身体伤害罪,该罪行根据《刑法典》第145条第1款以及2017年4月14日第5/2017号法律的规定被规定和处罚。
本次庭审由合议庭法官Zulmira Auxiliadora、Argentino Nunes和Ivan Patrocenio主持,检察院由检察官Remizia de Fatima da Silva代表,被告获得了公设辩护人Manuel Sarmento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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