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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力初审法院对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因殴打妻子被罚款45美元。法院表示,若被告不缴纳罚款,将面临30天监禁。此案源于2024年6月12日被告在帝力阿洛村对妻子实施暴力,导致受害者多处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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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力,STLTIMORLESTE.com – 帝力初审法院(TJPID)通过宣读判决,决定对被告(首字母缩写PdCB)处以罚款,作为惩罚。
在庭审中,主审法官朱米亚蒂·弗雷塔斯(Jumiati Freitas)宣布,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相关犯罪要素,即被告确实对妻子EOL实施了攻击。
法官表示,为预防未来再次发生,法官决定对被告处以45美元罚款,上缴国库。法院施加的处罚,相当于一个警告,希望被告以后不再犯。
法院还解释说,如果被告不缴纳罚款,将根据替代刑罚,入狱30天。
法院还说明,被告若不服判决,可通过其辩护律师向上诉法院(TR)提出上诉。
有充分证据表明,2024年6月12日,大约18:30东帝汶时间,在帝力阿洛村(Kampung Alor Dili),被告PdCB因情绪激动,用拳头猛击受害者左眼框一次,多次击打受害者左脸颊,猛击受害者左耳根一次,导致受害者倒地,多次踢踹受害者后背,并踩踏受害者后背。
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受害者左眼框剧痛,左右脸颊疼痛,背部和腰部疼痛肿胀,左耳根疼痛、肿胀并少量出血。
受害者已前往PRADET机构接受治疗。
这场纠纷的起因是,被告从马利亚纳(Maliana)回到帝力后,让他的女儿去叫受害者,但受害者说“等一下”,被告继续叫,受害者仍说“等我打完这把牌”。
被告PdCB以自由、故意且知情的方式,用拳头猛击受害者左眼框一次,多次击打受害者左脸颊,猛击受害者左耳根一次,导致受害者倒地,多次踢踹受害者后背,并用脚踩踏受害者后背,这些行为足以对受害者的身体和健康造成伤害。
被告明知自己的行为被刑法禁止并应受惩罚。
因此,被告被认定为对《刑法典》第145条规定的“家庭暴力形式下的一般身体伤害罪”的既遂直接正犯,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第07/2010号,7月7日)第2条、第3条a)款及第35条b)款进行处罚。
本次庭审由独任法官朱米亚蒂·弗雷塔斯主持,检察院由实习检察官代表,被告由公设辩护人曼努埃尔·埃克斯波斯托(Manuel Exposto)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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