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
《共和国公报》
文件摘要
东帝汶政府于2026年8月13日在《共和国日报》发布第25/2026号法令,批准面向公有和私有社会传播机构的公共资助制度。该法令经部长理事会7月29日批准、共和国总统8月5日颁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资助年度总额上限由部长理事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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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帝汶政府于2026年8月13日在《共和国日报》第I系列第32B号增刊上发布第25/2026号法令,批准面向社会传播机构的公共资助制度。该法令经部长理事会于2026年7月29日批准,由共和国总统若泽·拉莫斯·奥尔塔于2026年8月5日颁布,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根据《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宪法》第41条第4款和第5款,国家保障公有社会传播机构面对政治和经济权力的自由与独立,并保障设立公正的公共广播和电视服务,旨在保护和传播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的文化与传统,保障意见多元化的表达。
共和国宪法还保障信息获取和新闻自由的基本权利,作为支撑和加强国家民主的重要支柱。获取真实、公正、独立和高质量的信息,是确保所有公民能够有意识地、负责任地和有效地行使其社会和政治参与义务的不可或缺的保障。
社会传播机构是巩固民主法治国家和向公众传播信息的重要支柱,特别是在促进民主、公民意识、透明度和文化多元方面。
国家在社会传播领域的职能规定于2014年11月19日第5/2014号法律《社会传播法》第5条,其中突出的是制定对社会传播机构的支持措施。
《社会传播法》第6条允许国家向社会传播活动提供直接或间接支持。
鉴于上述情况,本法规旨在通过提供公共资助,加强和改善本国社会传播行业,发展2024年11月27日第39/2024号法令《公共补贴、资助和捐赠条例》所规定的制度。
因此,政府根据2024年11月27日第39/2024号法令第13条第1款,结合2014年11月19日第5/2014号法律第6条,颁布以下法律:
第1条 标的与适用范围
本法规批准面向在境内运营、依法登记的公有或私有社会传播机构的公共资助制度。
第2条 目标
本法规批准的公共资助制度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a) 保障信息自由流通和对信息产品的自由获取;
b) 维护和捍卫多元主义与竞争;
c) 促进社会传播专业人员的培养;
d) 促进在社会传播领域告知和被告知自由与权利的多元和有力行使,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款和限度为准;
e) 支持社会传播机构作为市、地区和地方层面获取信息的近距离载体;
f) 激励市、地区或地方层面社会传播机构的创建、可持续性、竞争力和创新,特别是通过支持更密集地使用新技术;
g) 促进新闻工作准入和执业条件的改善及内容生产能力的提升;
h) 促进公民面对社会传播的阅读、素养和融入;
i) 推动全国层面与市、地区或地方层面社会传播机构之间伙伴关系和协作的发展,特别是通过允许更大范围资源流通和共享的举措。
第3条 其他支持
本公共资助制度不影响国家社会传播机构获得国内、外国或国际私人实体提供的任何其他支持。
第4条 资助类型
公共资助制度旨在为追求公共利益的活动提供资金,具体包括:
a) 购买用于技术现代化和数字发展的物品或设备;
b) 购买适当物品或设备以保障所有人获取信息;
c) 执行与社会传播素养和教育相关的活动;
d) 执行战略伙伴关系发展范围内的活动;
e) 执行改善用于社会传播活动的建筑物条件的工程。
第5条 一般准入条件
1. 可申请本法规资助的有:
a) 在境内运营并依法在新闻委员会登记的社会传播机构;
b) 依法登记的新闻工作者组织;
c) 依法登记、从事具有教育和文化性质信息传播活动的非营利法人。
2. 前款a)项所指的申请人在申请截止日期时,未同时在新闻委员会和通信行业监管机构持牌至少两年的,不予受理。
第6条 资助授予权限
1. 本法规规定的资助由负责社会传播事务的政府成员通过以下条款规定的授予程序发放。
2. 前款所指政府成员可授权其权限,但不得再授权。
第7条 申请
1. 为向社会传播活动提供公共资助,负责社会传播事务的政府成员每年3月31日前在《共和国日报》发布招标公告,启动申请程序。
2. 前款公告内容包括:
a) 根据第5条指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b) 指明申请人筛选标准或援引相应法律规范;
c) 评估提案的因素及可能的子因素及其权重;
d) 指明申请材料应附文件,如第10条所规定;
e) 确定资助类型;
f) 确定每种资助方式的最高金额;
g) 确定提交申请的最长期限;
h) 组建申请技术评审委员会。
3. 负责社会传播事务的政府成员在主管政府部门的官方网页(如有)及至少三家在东帝汶发行的日报上发布公告。
4. 公共资助授予程序招标公告的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8条 筛选标准
1. 第5条所指实体的申请按以下标准评审:
a) 促进一般信息或综合性或主题性信息节目服务;
b) 促进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官方语言的传播;
c) 促进在全国领土范围内的信息传播;
d) 发展市或地方层面社会传播机构的能力和资质;
e) 促进社会传播机构及其新闻工作者和行业专业人员的可持续性、企业或技术创新及就业;
f) 促进内容生产的增加和资质提升;
g) 促进意见多元;
h) 促进数字媒体的转型。
2. 第5条所指实体提交的申请未涵盖上述至少四项标准的,予以排除。
3. 第5条所指实体传播以下出版物或节目的申请同样予以排除:
a) 直接或间接属于或由政党和政治协会编辑的;
b) 直接或间接属于或由工会、专业协会或雇主协会编辑的;
c) 直接或间接属于或由中央、地区或地方公共行政机构或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编辑的;
d) 含色情内容或直接或间接煽动仇恨和暴力的;
e) 第1款所指文件中提及的,由申请各成员提交的。
第10条
5. 联合提交申请的申请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另行申请。
第11条 申请的完善与排除
1. 如缺少第10条所指的任何材料,技术评审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在最长5天内补交。
2. 在不影响第8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以下申请予以排除:
a) 未在第7条第2款g)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的;
b) 未附第10条所指文件或后续明确要求的其他文件且不影响前款规定的。
第12条 申请评审
1. 申请提交期限届满后,经前条所指的可能的申请完善程序后,进行提案分析。
2. 前款分析按0至10分制评估,10分为最高分。
3. 技术评审委员会在申请提交期限或申请完善阶段届满后最长15天内完成评审阶段。
4. 前款阶段结束后,技术评审委员会编制申请初步评审报告,载明每份申请的评分结果,并提交所有申请人,供其在最长5天内发表意见。
5. 技术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有据回复,维持或变更评审报告内容,可变更或不变更评分和排序。
6. 预先听证结束后,技术评审委员会向负责社会传播事务的政府成员提交最终申请评审报告。
第13条 资助合同
负责社会传播事务的政府成员批准入选申请名单并按前述条款确定每项资助金额后,与每位受益人签订合同,依照2024年11月27日第39/2024号法令第16条的规定。
第14条 资助金额
1. 本法规规定的资助根据国家总预算中为负责社会传播事务的政府部门安排的年度预算金额提供资金。
2. 本法规资助年度总额上限由部长理事会根据负责社会传播事务的政府成员提议,以政府法令每年确定。
3. 如根据本法规签订多年期资助合同,政府须根据适用的预算法,保障所需金额以确保所资助项目的妥善实施。
第15条 资助支付
本法规下每位受助人所得金额的支付,依照2024年12月27日第39/2024号法令第18条的规定执行。
第16条 不可资助支出
以下支出不被视为合格支出,不得使用本法规下公共资助资金支付:
a) 购买未包含在已批准提案中或未提供所要求担保的设备,依照采购法律制度;
b) 购买武器、弹药、毒品、酒精饮料、香烟或非法产品;
c) 执行已批准项目范围外的活动;
d) 与武术、仪式、准军事团体或其他暴力或恐吓性质活动相关的活动;
e) 党派、政治选举或意识形态宣传性质的活动;
f) 使用所拨资金购买非专用于开展活动的车辆或不动产;
g) 招标公告中明确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17条 受助人义务
根据前述条款获得公共资助的受助人,除2024年11月27日第39/2024号法令第19条规定的义务外,还须:
a) 全面和按时履行各自申请中提出的条款及第13条所指合同;
b) 遵守申请时提交的详细支出预算,依照第10条第1款d)项;
c) 在监督环节提供必要的财务和会计报表以确认资金使用情况,经技术评审委员会要求时;
d) 在最长15天内向技术评审委员会通报所有可能影响资助批准前提的相关变更或事件。
第18条 监督与检查
1. 负责社会传播事务的政府部门有权监督和检查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的协作。
2. 前款检查可随时进行,负责的政府部门须至少提前3天书面通知受助人。
3. 在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特别是负责国家财政的政府部门协作的情况下,负责社会传播事务的政府部门的检查还可涉及会计记录分析,包括发票、收据、订单、银行对账单及所有其他支持文件,以及在项目有实际进展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19条 报告与账目
1. 受助人有义务保持有组织的会计和记录,详细列明本资助资助的所有支出。
2. 受助人还有义务提交关于使用本资助资金实施项目的季度进度报告,并报送负责社会传播事务的政府部门。
3. 本资助资助的所有物品采购和租赁、服务或工程承包,须在必要调整后遵循《公共采购与合同法》的规定。
4. 受助人还须在合同结束后30天内提交最终技术报告,说明已发生的支出、资助活动的进展及取得的成果。
第20条 实施监测与评估
在不影响前条规定的情况下,负责社会传播事务的政府部门在认为必要时可以:
a) 要求受益人提供关于资助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
b) 推动对资助资金使用的监测和评估;
c) 推动对本法规下所拨资金使用情况的外部审计。
第21条 过渡制度
1. 本法规生效前,负责社会传播事务的政府成员与行业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公共资助合同,在不影响下款规定的情况下,在合同期满前继续有效。
2. 本法规生效后对上述合同进行的任何变更或延期,均须遵守本法规的规定。
第22条 担保
本法规资助所资助的物品采购和租赁、服务提供和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公共采购与合同法律制度中关于不接受或不明显缺陷的担保规定。
第23条 公示
本法规下公共资助适用2024年11月27日第39/2024号法令第17条规定的公示规则。
第24条 补充法律
本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一切事项,适用2024年11月27日第39/2024号法令及其相关法规。
第25条 法规制定
除第14条第2款规定外,本法规由负责社会传播事务的政府成员制定实施细则。
第26条 生效
本法规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2026年7月29日经部长理事会批准。
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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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纳纳·古斯芒
部长理事会主席团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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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吉奥·佩雷拉
2026年8月5日颁布。
予以公布。
共和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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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泽·拉莫斯·奥尔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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